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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十大案件:90岁老人为夺房产折腾闹分家

无锡新传媒网  2011-12-31 12:13

[摘要] 夫妻间出现财产纠纷,可以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今天(12月30日)上午,记者从无锡市中院了解到,在公布的“2011年十大经典案件”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件,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婚内财产分割案。

夫妻间出现财产纠纷,可以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今天(12月30日)上午,记者从无锡市中院了解到,在公布的“2011年十大经典案件”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件,该案也是首例婚内财产分割案。

据无锡中院新闻发言人蒋飞介绍,90岁高龄的陈某与薛某因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处理问题发生纠纷,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案恰巧是在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立案审理,成为首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保管的26.4万元,其称在短时间内全部用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合理用途,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对26.4万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

另外9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李志锋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案;高奇、朱春玲等24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陈某等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王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翁某与朱某、蒋某相邻损害关系纠纷案;禄某与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悉,此次公布的“2011年十大经典案件”是从年初开始,每季度通过向社会公布一次,到目前为止已公布四次,共40个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有重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多数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事。案件类型涵盖了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审判及执行领域。

“法在你身边”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2010年6月27日晚上六点左右,姚某某、邢某某之子姚某(6岁)独自在社区的河道小码头玩耍时落水。姚某某得知有小孩落水,没有立即下水救援,回家没有找到其子姚某后,方才返回出事河道将其子从水中救起,但已溺水身亡。姚某某、邢某某以社区居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社区居委不是出事河道法定管理人,对姚某死亡没有过错。河道管理人对河道周围的设施设置、管理也没有欠缺,已经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姚某某、邢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对其子监管,也没有及时救援,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点评】见义勇为、救困扶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中姚某某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得知孩子落水危情后,姚某某曾有机会及时施救,但其放任危险的发生而不及时加以阻止,最终导致自己孩子溺水身亡,让人惋惜,教训深刻。当他人身处险境时,公民应当见义勇为、出手相助,这既是助人,也是助己。

2、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犯罪分子以做生意为由,骗取邵某的信任,借机偷窥密码并利用随身携带的刷卡器复制了邵某银行卡内信息,嗣后即用复制卡和密码从ATM机上通过转帐取得现金10万元。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秩序,且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不能担负起鉴别卡真伪的义务,对本案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邵某未能履行储蓄合同赋予其的储蓄帐户信息及密码保管之责,是造成本案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银行赔偿邵某4万元及相应利息。

【点评】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严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银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江阴法院审理)

【案件】2009年2月,李志峰先后在淘宝网上开设三家网店。同年9月,开始销售假冒“CUCCI”、“BURBERRY”、“PRADA”等国际著名品牌的商品。2010年4月、11月,袁江、李成良、朱洪辉被李志峰聘为上海格调名仕馆的工作人员,在明知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活动的情形下,帮助其负责仓库管理、后勤、记帐等具体工作。李志峰通过三家网店销售124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余件,销售金额合计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410万余元。其中,袁江、李成良参与销售金额合计786万余元。2010年12月8日,李志峰存放在江阴仓库中的涉及假冒62个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6195件被查获,货值金额合计3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志锋等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志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江、李成良、朱洪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点评】该起网上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为国务院确定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重点督办案件”。网上购物给部分消费群体带来方便和实惠,但也潜在一定风险。提醒消费者网上购物不要贪图便易,还要谨防假冒伪劣商品,更不要无意这中成为制假售假的推手。没有买卖就没有假冒伪劣商品的市场,一方面必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自觉不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4、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锡山法院审理)

【案件】2011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在亲戚家饮了2瓶啤酒后驾驶轿车回家,行驶至锡山区东亭街道友谊路新明路路口南侧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12毫克/毫升。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危险驾驶罪为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八修正案》新增罪名。本案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比较典型、比较基础的犯罪形态。被告人在亲戚家中少量饮酒后驾车被交警在临检时查获,虽然本案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人员及财产损失,但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其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5、高奇、朱春玲等24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

(惠山法院审理)

【案件】2007年至2011年1月初,高奇等12人、宋玉良等4人、汪兵等4人、蔡万来等2人、高闪闪等2人,分别从他人处购入母猪肉,在各自加工场所雇佣帮工,通过解冻、腌制、烧煮等工序,加入胭脂红、牛肉香精、亚硝酸盐、红曲粉等添加剂,制成假牛肉出售,并由专人分别负责运送、称重、记账、收款、销售。5起案件的销售金额合计576万元,其中高奇案销售金额达346万元。

法院认为,24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均已达到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高奇、朱春玲、宋玉良、汪兵等4人为主犯。6月23日,法院对这起重大系列案件宣告了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高奇、朱春玲、宋玉良、汪兵等22人15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8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和2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除4人不服提出上诉外,其余20人均服判。2起案件上诉后,无锡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点评】该案为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涉案人员多,处罚力度大。这起大案引起了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广泛关注。提醒广大食品行业生产者要凭良心经营,违法成本大,处罚力度也大,为了牟取暴利而铤而走险得不偿失。

6、陈某等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新区法院审理)

【案件】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陈耀坤、易福瑞经共谋,并纠集被告人朱世宇、吴伯卿、刘志鹏及刘长林、熊开元等人,以“银行卡扣年费、银行卡消费透支”为手法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陈耀坤参与诈骗285次,涉案金额284万余元;被告人易福瑞参与诈骗93次,涉案金额156万余元;被告人朱世宇参与诈骗32次,涉案金额26万余元;被告人吴伯卿参与诈骗7次,涉案金额74946元;被告人刘志鹏参与诈骗1次,涉案金额7988元。被告人谢丽红明知被告人陈耀坤的款项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使用其父亲谢惟能、同事刘小玲、妹妹谢丽凤、堂妹谢丽敏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用上述银行卡接收陈耀坤的赃款合计146万余元。

法院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陈耀坤等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13年到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30万元到2万元不等。

【点评】本案系公安部督办的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系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害人多达285人,涉及十几个省份几十个城市。提醒市民注意防范,谨防上当受骗。

7、王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宜兴法院审理)

【案件】2002年9月22日,王伟驾驶自卸大货车将汪某撞伤,法院判决王伟赔偿汪荣财医疗费58671.11元。执行过程中,因肇事车辆仅有保险证,未签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拒绝协助理赔。被执行人王伟为规避执行,有意回避法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王伟已于2007年2月委托他人通过诉讼,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处获取了保险理赔款50000元,但一直未履行判决。法院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将王伟拘传到院。经说服教育,王伟仍拒不履行,遂被法院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伟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文中人物系化名)

【点评】点评:2011年5月,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在法院系统部署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本案是法院利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处罚力度的典型案例,具有积极地示范意义和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通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采取了有效的反制措施,增加规避执行行为的违法成本,遏制和扭转规避执行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8、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崇安法院审理)

【案件】2009年9月,原告薛某(86岁)与被告陈某(90岁)因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处理问题发生纠纷,薛某于2010年4月诉至崇安法院要求离婚。该案审理过程中,陈某称71万元拆迁补偿款中的26.4万已经用完且拒不说明26.4万元款项用途,后法院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2011年8月19日,薛某认为陈根福隐匿、转移26.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利益为由诉至崇安法院,要求分割71万元拆迁补偿款。法院判决该属原被告共有的71万拆迁补偿款由夫妻均分。

【点评】本案是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首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保管的26.4万元,其称在短时间内全部用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合理用途,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对26.4万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

9、相邻损害关系纠纷案

(滨湖法院审理)

【案件】住在同一单元301室居民翁某,101室房屋居民为朱某、蒋某。2004年7月朱某、蒋某在101室南侧院内搭建一层面积为18.22平房米的建筑物,即本案所诉争的阳光房。通过无锡市锡城公证处所做公证书照片反映出,该阳光房紧靠301室阳台底部。对此,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该违法建设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责令限期拆除。另查明, 2010年7月16日301室因家中失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并制作了的报案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盗窃案现场图,其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载明:“阳台东面窗户开着,窗框上有手印和掌印,窗前地上有残缺鞋印”。现要求将朱某、蒋某违法搭建的阳光房拆除,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失窃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翁某要求朱某、蒋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原状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赔偿其损失5000元的诉请,该损失系因盗窃所致,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理涉。

【点评】当前,小区住户违章搭建行为较为普遍,多数均为为晾晒方便私搭的“阳光房”,业主往往认为该阳光房并未损害其他业主的任何生活,也未造成其他业主任何人身及财产上的损害,所以一旦诉讼均不同意拆除阳光房。本案阳光房的搭建未小偷盗窃提供了便利,已对楼上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故应当拆除。

10、民间借贷纠纷案

 (南长法院审理)

【案件】禄某与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结婚,于2011年3月21日离婚。2011年3月18日,禄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禄某借周某50万元整。后禄某未归还借款,周某诉求禄某、戚某共同归还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是否应由禄某、戚某共同偿还。首先,戚某表示不认识周某,借条上无戚某的签名,不能表明戚某是共同借款人或该借款是禄某与戚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次,禄某向周某借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合理的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债权人也无证据证明为表见代理。第三,结合禄某借款前频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内离婚的事实,难以认定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或戚某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

法院判决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周鸿借款50万元,驳回周鸿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宜作扩大解释,其适用前提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日常家事代理。在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况下,应适用表见代理原则,由债权人就其确有理由相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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