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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公积金如何提取如何提取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1-21 22:08

办事流程:

一、职工申请,单位审核

职工持有关证明向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单位依据职工申请出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依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提取

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江苏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

2、建房提取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提取

(1)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自建私房)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认定的《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房改房、商品房、单体住宅、二手房)原件。

(2)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还贷提取

(1)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2)提供借款借据。

(3)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若职工办理的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委托中心办理公积金还贷手续,由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委托期限内,该职工不必再来我中心办理还贷手续。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

(1)提供《房屋租赁契约》原件。

(2)提供同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提供《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

6、离、退休提取

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7、调离本市提取

(1)提供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出境定居提取

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职工家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每季度办理一次)

1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医疗缴费依据。

(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13、职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

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5、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规定执行)

16、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7、职工死亡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A、申领人申领本人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由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1、2、3、4、5、11、12、13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C、同户直系亲属依据以上1、2、3、4、5、11、12、13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

D、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对帐卡密码。密码如有遗忘,只能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对帐卡查询,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查询。

E、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F、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本中心留存。

四、中心审批

职工携带单位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和提款手续。

(一)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2、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的,支取额=(月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以百元为单位)。

4、职工家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失业满三年未再就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5、职工被判处刑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6、离休的;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7、职工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告知职工到银行驻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专柜办理提款手续。

附:

锡房金(2005)24号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对〈关于制订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请示〉的批复》【锡房金管(2005)3号】所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可支取的额度等,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对帐卡》及其密码,并根据下列支取范围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可支取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1、购房支取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江苏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

可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2、建房支取

提供本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3、大修住房支取

提供(1)本人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证明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确认的房改房、商品房《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原件;(2)本人名下的自建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大修证明签发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或《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明确的应由本人承担的大修理费用金额。

4、归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支取

提供(1)本人的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2)本人名下的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归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采取支票转帐还贷方式(不支取现金),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四月或十月。职工如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下设机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协议,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支取金额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签订委托还贷协议的按每年10月31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如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大于职工剩余贷款本息额,还贷支取额按职工剩余贷款本息额支取。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支取

提供(1)本人租住住房的《房屋租赁契约》原件;(2)本人及同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

可支取金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6、离、退休支取

提供离休或退休证原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7、调离本市支取

提供(1)本人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8、出境定居支取

提供本人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

提供(1)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支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11、职工家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支取

提供职工本人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每季度办理一次)。

1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支取

提供(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职工本人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缴费依据;(3)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可支取金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为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

13、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支取

提供(1)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可支取金额为遭遇重大突发事件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14、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支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15、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

提供(1)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6、职工被判处刑罚支取

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17、职工死亡支取

提供(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手续。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为方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可委派指定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职工死亡证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银行存款帐户的手续,然后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单位办理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18、其他

(1)职工申领本人公积金,如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1、2、3、4、5、11、12、13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同户(户籍所在地一致)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或祖孙关系】依据以上1、2、3、4、5、11、12、13条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其户口簿。

(4)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本人《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对帐卡》密码。密码如有遗忘,只能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对帐卡》查询,任何人不得代为查询。

(5)上述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6)职工全额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随之注销。

(7)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参照本住房公积金支取规定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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