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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互动百科  2013-01-16 10:29

[摘要]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

经济适用房- 优惠政策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经济适用房 - 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房 - 购买人群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 申请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经济适用房要对购买者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认定,在认定合格后整个申请过程还需经过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共七个程序。

经济适用房价格:保本微利

建设部等七部门11月30日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单位集资建房被纳入

《办法》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经济适用房 - 购买步骤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经济适用房 - 需缴纳税费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经济适用房 - 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丑闻

释义

指的是在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制定和建设及分配过程中所出现的个别政府部门利用自己手中权利进行的不法勾当和不适做法。

事件

逯军事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2009年6月17日早间报道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土地违规盖别墅问题,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逯军反问道:“你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此言一出,即被网友热嘲为2009年网络名言,而之前一直名不见经传的这位副局长因此被网友戏称为“2009年最牛副局长”。

武汉摇号事件

武汉中心城区一处申购比达40比1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在摇号时,6个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号码相连的申购户离奇地全部摇中了。这一概率仅有千万亿分之一的结果,随后爆出一起经济适用房申购中严重弄虚作假的黑幕:这6个申购户都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他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城区靠一套假材料获取申购资格。 在一片质疑声中,事件背后越来越多的“黑幕”开始浮出水面.

初步查明,今年初,武汉三六零四厂工人王频与武汉鹏程寄售有限公司老板柯鹏密谋,招募有意购房者,分别向每名委托人收取8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找相关部门为其中一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办理了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并承诺做手脚让委托人摇中经济适用房。

张贵林言论

2009-06-20,住总集团董事长张贵林在一次会议上透露,北京限价房的利润率只有10%,而经适房利润率只有3%。

张贵林说,截至今年,住总集团在京开发建设旗胜家园、常营家园等共37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已成为北京开发保障房面积的房企。“虽然利润低,但很稳健。”张贵林说,北京限价房的利润率在8%—10%,而经适房的利润率只有2%—3%,比商品房市场的利润差很多。但是保障房销售渠道稳定,所以企业的利润起伏平稳,企业发展也更加健康。

最短命经济适用房

最短命经适房,是指南阳市在建的经适房面临被拆掉的命运。“还没建好的经济适用房,就要被拆掉,太浪费了!”有人在网上反映说,河南南阳市一个尚在建设中的经济适用房工程,面临被拆掉的命运,理由是为即将召开的农运会让路,一些人称该经适房为“最短命经适房”。一些已经购房的业主感到苦恼。南阳市政府决定拆掉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叫做康泰中央花园,是解决南阳市仲景路拓宽的安居工程,被称为2008年南阳市“十大实事”之一。康泰中央花园总建筑规模16万平方米,主体工程仍在建设当中,前期建设已花费5000万元。据了解,此项经济适用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主要面向拆迁安置户销售。然而,许多购买了康泰中央花园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前不久却惊讶地得知,他们买下的房子还没建好却要被拆掉了。南阳市政府为了举办第七届农运会,决定在康泰中央花园所在的地方修建新闻中心,要将康泰中央花园爆破拆除。

娃娃经适房

2012年8月河南项城市住建局公布了该市经适房(惠民小区)申购人员名单。据查,在这份经过市住建局、纪检和监察部门审核并最终确定的1256人(户)名单中,竟有42名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龄者才6岁。[1]

影响

中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建造标准过高、面积过大,被许多有钱人抢占等等。但是,这些问题要解决,技术难度其实很小。中国有句俗话:“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房子是不动产,有钱人占了,如果整天开着豪华车出入,民愤很大,民众举报起来很容易。你逃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这也正好为我们的改革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管理好经济适用房,要和推动民主建设联系起来。

,经济适用房的建造标准要经过适当的程序确认,特别是要让当地居民参与决策。第二,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地方社会的民主建设。让老百姓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还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决定把经济适用房交给谁住。第三,政府下放行政权力,让地方社会在管理经济适用房方面享受更多的自治权力,以此来提高行政效率。比如,对于以不法手段获得经济适用房的高收入阶层,要加以重罚,情节恶劣者应没收房产。关键是政府要有决心。现在经济适用房被中高收入者侵占的现象绝不少见。

建经济适用房的公司获得一些利润并非不合理。西方许多国家承建经济适用房的公司也都有利润,10%以下的利润是企业适当的利润空间。这恰恰说明那种房地产只为富人服务、“不给穷人盖房”的论调是多么荒唐。市场经济框架,应该鼓励企业为大众服务。

经济适用房问题恰恰也说明了这一点:至少在基层社会的管理和福利分配上,需要进一步推进民主建设。

经济适用房 - 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经济适用房 - 负面影响

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因此具备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毕竟是需要住户出钱购买的房产,因此同样存在市场定价的属性特征。从经济适用房现状看,社会各界过多强调其公共产品的属性,而忽视了其市场属性,这一疏忽或许正是围绕经适房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经适房价格的确认有两个算法,其一是成本加成的算法,也就是在税费减免的基础上,以满足开发商3%的利润率测算的价格;其二则是以市场因素加社会保障因素为基础,以周边同类型商品房为基础下调一定的百分比来测算价格,从一般规律看,这一下浮比例至少要在20%以上。

最终政府部门所确定的经适房价格,应该以二者中的低价为基准。如果两者间的差距过大,则需要以财政资金补贴的形势来弥合矛盾,否则过高的房价之下,就难免会出现 “弃购”现象。只有让经适房实现了市场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一致化,才能够解决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 - 不能出租原因

为什么要禁止经适房出租呢?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但这只是依据,而不是理由。那么先来陈述允许经适房出租的理由,大致有如下三条。

其一,经适房是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某个家庭能否申请、拥有经适房,的衡量尺度应该是其家庭收入是否足够低。这就好比吃低保,某个人能否享受低保,只应看其收入水平,而不应看他怎样过日子,是不是养狗,是不是用手机。低保户宁愿自己吃得差点、穿得破点,省出钱来养条狗,只要他喜欢,难道不行吗?经适房也是一样,对于伍少荣这样的低收入家庭而言,自己住进崭新的经适房,可能觉得太奢侈了,他们宁愿自己租破房子住,而要把经适房出租换些租金偿还贷款、补贴家用,供孩子上学给老人看病,怎么就不行呢?

其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可见没有完整产权是禁止经适房出租的理由。但是从道理上讲,业主对经适房没有完整产权,只意味着他无权擅自将房子卖掉,而业主对经适房显然拥有完整的居住权(使用权),将房子出租,其实是将居住权暂“借”给他人,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让渡,出租权应该是居住权的延伸。这就好比农民虽只拥有耕地的使用权,却并不妨碍他们将田地租给别人耕种。

其三,经适房出租屡禁不止,费力整治却效果不佳。如果把查处经适房出租的精力腾出来,集中到申购者资格审核上去,会不会更有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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