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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力度小难入市 城市房价不会受冲击

中国证券报  2013-11-18 05:55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重要一项。这引发了社会热议,其中关于宅基地入市、小产权房转正尤为引人关注。然而笔者认为,对此很多人存在误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重要一项。这引发了社会热议,其中关于宅基地入市、小产权房转正尤为引人关注。然而笔者认为,对此很多人存在误解。

从文件来看,与之相关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里非常明确地提出,与国有用地享受同等待遇。

但是,必须清楚地看到,这里有一个前提和一个概念。所谓一个前提,是指“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所谓一个概念,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其中经营性用地,主要是指村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转让给企业和个人使用,多数已经成为厂房、仓库、商业市场等。但是,宅基地并不属于经营性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属于农民的基本保障范畴。

这就意味着,以乡镇企业用地为主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率先实现入市,与国有用地“同等、同权、同价”。事实上,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的广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早就大量存在,而且早就存在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隐性市场。据广东省国土部门统计,珠三角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已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另外,今年年初,国务院批准深圳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业用地可进入市场流通,实质也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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