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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离奇过户 买卖双方喊冤

大连日报   2014-04-07 07:37

[摘要] 母亲突发交通事故,张丽(化名)带着孩子连夜从沈阳赶回大连。刚到小区大门口,母子二人就被物业拦了下来,“我自家小区为什么不可以进?”气愤的她拿出身份证要求对方查看业主名册。没想到这一看,却让她傻了眼,业主登记的名字已经换成“胡妮娜(化名)”。

母亲突发交通事故,张丽(化名)带着孩子连夜从沈阳赶回大连。刚到小区大门口,母子二人就被物业拦了下来,“我自家小区为什么不可以进?”气愤的她拿出身份证要求对方查看业主名册。没想到这一看,却让她傻了眼,业主登记的名字已经换成“胡妮娜(化名)”。

随后,张丽找到胡妮娜,质问她是怎么回事。对方称自己年前刚买的房子,已经拿到了房产证。经过一番核实,她发现确如胡妮娜所说,自己的房子已被过户。于是,张丽一纸诉状将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告上法院,要求国土局撤销为胡妮娜颁发的房产证。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张丽过去一年都在沈阳陪上大学的孩子读书,家里的房子一直大门紧锁。家中无人看管的情况被邻居王世宝(化名)发现,遂借机偷走了张丽放在家中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王世宝又伪造了一份委托书,并取得了辽宁省某市公证处的公证,委托书中明确他可以办理上述房产的买卖房屋手续事宜,并签署与之相关的合同、文件手续等。随后,他将房子挂在房屋中介公司进行售卖。时间不长,这套房子就被胡妮娜买走并过户。

庭审中,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辩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案中胡妮娜递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给她颁发房产证无可厚非,但对于中间人的违法行为自己并不知情。最终法院判定,撤销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胡妮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朱晓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经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授权的组织、自然人。本案中与胡妮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房屋交易的并不是房主张丽本人,王世宝也无权代理张丽进行交易,所以胡妮娜和张丽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胡妮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应予撤销。在这里也提醒广大读者,在购买房屋尤其是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到审慎义务,要弄清房屋合法来源,注意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或被查封等状况,并应实地看房,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或物业公司了解房屋及房主情况,对于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更要谨慎交易,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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