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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评析二手房买卖中的"跳单"行为

无锡日报  2014-07-17 08:57

[摘要] 马某到包括A、B在内的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售房,均未委托独家代理。A、B公司前后带宋某去看房。其中A公司与宋某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宋某在六个月内不得与卖方私下成交或利用A公司信息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支付违约金。A公司报价165万元,宋某认为价格太高,A公司未再与其联系。

【案例】

马某到包括A、B在内的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售房,均未委托代理。A、B公司前后带宋某去看房。其中A公司与宋某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宋某在六个月内不得与卖方私下成交或利用A公司信息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支付违约金。A公司报价165万元,宋某认为价格太高,A公司未再与其联系。B公司报价145万元后以140万元成交,马某与宋某办妥了过户手续,宋某向B公司支付。A公司为此起诉要求宋某支付违约金。

但法院认为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评析】

本案中,《看房确认书》的约定旨在保护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的权益,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约定有效。但该约定有效,不等于必定导致宋某构成违约。

一方面马某未委托代理,另一方面房地产价格是影响买卖成交与否的主要因素。A公司仅向宋某提供了一次看房的媒介服务,因165万元报价过高,A 公司未就价格问题与房屋买卖双方进行媒介,也就是说A公司以165万元的价格无法促成买卖双方成交。但B公司对宋某报价为145万元,并积极与马某协商价格,最终以140万元促成成交。因此,涉案买卖合同的订立并非由A公司促成。在B公司居间成功后,宋某支付了,也不存在逃避支付义务的不正当目的。因此,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若按照A公司的观点,只要中介公司带委托人看了房,委托人与出卖人不经该中介公司订立合同即构成行业上俗称的“跳单”,委托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照此理解,除非中介公司与委托人形成委托关系,否则在出卖人于多家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房屋的情形下,中介公司在履行实地查看的居间义务后无需积极促成合同订立,只要静待其他中介公司促成合同订立,即可坐收违约金。而委托人在未委托代理的情况下,对参与交易过程但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公司均需支付,可能导致其支付双倍甚至多倍的结果,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显失公平。因此,A公司的主张不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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