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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常住人员将享有户籍人员同等就业权利

华晨商报   2015-01-08 00:30

[摘要] 人社部新规要求,各地要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人社部新规要求,各地要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通知要求,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进一步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

同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为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新印制的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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