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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协议明确细则 房东有免责条款未必跑得脱

地产中国网  2015-02-11 00:00

[摘要] 又到年终岁末租房季,不少包租公包租婆已开始盘算着节后房租又该涨多少了,合同中哪些条款又该修订了。当然,包租公包租婆们肯定不会忘记在合同中写下任何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不过,很多包租公包租婆可能不知道,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自己的免责条款,但在法律实践中,有些免责条款却无法免责。

又到年终岁末租房季,不少公婆已开始盘算着节后房租又该涨多少了,合同中哪些条款又该修订了。当然,公婆们肯定不会忘记在合同中写下任何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不过,很多公婆可能不知道,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自己的免责条款,但在法律实践中,有些免责条款却无法免责。

个案

租房协议约定免责

房东还是担责六成

雷某在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双龙村有一栋三层楼房,先后将二楼出租给廖某,一楼出租给蒋某,并委托堂姐管理。

2014年8月5日晚10时左右,一楼客厅突然起火,蒋某逃出后报警。楼上的廖某为躲避火灾从二楼跳下,着地后受伤送医,司法鉴定左脚跟骨折十级伤残。事后,雷某与蒋某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蒋某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及个人人身安全工作,如发生意外与雷某无关。

不久,廖某把雷某与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雷某赔偿9万元,蒋某承担连带责任。

蒋某辩称,火灾是线路老化引起一楼客厅闸刀起火,他不应担责,雷某作为房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雷某辩称,火灾并未危及廖某,是他判断失误跳楼,自身应负部分责任。同时,一楼长期由蒋某居住,其私接电线煮饭,应对廖某承担赔偿责任。雷某还称,她与蒋某的租房合同对火灾有免责约定,因此她不应担责。

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现火灾成因不明,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蒋某用电不规范导致,因此蒋某不担责。雷某作为出租人疏于管理致该楼房存在火灾隐患,应对廖某为避险而跳楼受伤担责。

法院还认为,雷某与蒋某的房屋出租协议是于火灾后签订,且廖某并非该协议的相对方,因此协议中关于发生火灾等情况时的免责内容对廖某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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