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 文件
锡政发〔2016〕252号
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体土地(含撤组剩余土地)上被拆迁户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
二、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上市交易:
(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三)补交土地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安置房 权人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权证)到国土 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等相关费用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安置房 权人持补交土地等费用的凭证以及不 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权证)与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安置房转让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转 移登记,受让人申领注记为安置房上市转移的不动产权证。
四、简化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手续,在拆迁安置房上市申报表上加盖“市人民 土地审批专用章”作为审批依据。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该宗地内 次办理上市补交土地手续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五、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的土地等相关费用标准由市住建、财政、国土、物价部门以及所在区人民 适时核定,报市人民 确认后公布执行。
六、各区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安置审核和结算工 作,完善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初始登记的办理,审核并公告确认征地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安置时间,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
201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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