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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决定解读:深化户籍、土地、金融要素改革

产业网  2013-11-19 11:48

[摘要]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 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发布。在改革开放历经三十五年风雨之后,我国社会经济即将迎来改革全面深化的关键时期。本文对《决定》中与房地产相关的若干要点进行摘选,分析其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产业网讯:中指研究院11月18日发布《深化户籍、土地、金融要素改革,促进房地产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将更多的集中为低收入群体的房地产民生保障领域发挥作用,实现住有所居。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转变政府职能,通过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户籍制度改革:“以人为本”提高城镇化质量,人口红利支撑房地产市场发展

《决定》倡导城镇化发展,创新人口管理,提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要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此前,我国的户籍城镇化率一直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此番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主要有:(1)逐步放宽落户条件、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加速中小城市及城镇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增加的城镇人口、稳定的工作居住环境,可以更好地促进有经济实力的新市民购房需求释放,对未来老龄化带来的市场规模增长放缓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2)不同城市户籍制度的差异将加速城镇住房供需结构的差异化,住房将被要求满足多层次多结构的需求。中小城镇的需求群体将主要为由农村或外地落户至此的新市民,而大城市则需要更多地考虑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

同时,《决定》还要求“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此前我们分析,2011年新增城镇人口较2010年有明显回落,刘易斯拐点和库兹涅茨拐点开始到来,中国开始进入人口红利拐点 。这一政策的提出,将提升未来生育率,促进人口有序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人口增速减缓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继续带来潜在地产需求。

土地制度改革:“同地、同权、同价”促流转,合理集约供应平稳地价预期

有关土地制度改革的专题中,我们预计未来改革的方向可能集中在:(1)调整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2)确认土地产权,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3)完善土地增值分享机制及农民社会保障体制。上述观点与《决定》的内容不谋而合。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土地制度改革不仅可以缓解当前部分城市用地供应紧张的局面,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的同时提高土地效益产出,更重要的是结合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核心,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使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者真正享受到城镇化带来的改革红利,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总的来说,土地制度改革能优化土地结构,增加土地供应量,促进土地价格合理化,长期来看在促进行业集约化发展的同时,有利于平抑热点城市的高房价,保障城市均衡发展,对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财税制度改革:平衡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立法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其中“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成为此次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同时决定也要求“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事权过重而财权不足,土地财政应运而生。此次着重提出的财税制度改革,将促进地方政府构建“重保有、轻流转”的财税结构,培养地方长期稳定的税种,改变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是构建合理的房价形成机制、促进社会财富合理分配、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决定》并未直接提及市场高度关注的房产税,而明确将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房地产税属于综合性税制概念,房产税属于其中一类,上位立法先行尤为重要,改革脚步则需循序渐进。与此同时,作为房地产税制推进的基础,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系统也亟待建立健全,预计在2014年6月前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将成为明年市场关注的焦点。房地产税制的建立及完善作为市场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房地产市场的中长期健康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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