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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管条例听证 五大焦点引发激烈讨论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6-06 08:59

[摘要] 车位“只售不租”对不对?维修基金如何缴,又有谁来管;活期转存定期,可否加入立法?……昨天上午,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举行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业委会、物业企业、供水供气企业、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11位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以及50余位旁听人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C 关键词 水电气产权

物管区域内水电气移交给专营单位

目前,关于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和建设、维修、管理的问题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这一类的问题十分突出,并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修订草案在第三十八条首先明确建设单位在首次建设时的投资义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在竣工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同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交锋 移交供水设施所有权及维护管理权惹争议

“现在管线排好了,可没多久,因地面沉降造成管线断裂,这笔费用谁承担?”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副经理傅广明建议,在七种应急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形中应增加“燃气管线因房屋自然沉降造成燃气管线断裂、倾斜;公共部位燃气设施出现意外故障,燃气经营企业要求对燃气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对此,高建新认为,是地面自然沉降还是人为因素,很难区分。

南京自来水总公司经济管理处副处长张苏娅认为,草案提出将相应供水设施的所有权移交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这一提法颇有新意,似乎能够理顺产权归属与管理责任的关系,但是结合目前南京市实际情况看,有诸多疑难问题难以依此解决。“一是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南京市实际做法相冲突;二是我公司是自负盈亏企业,打乱了现行管理模式,引发新的资金难题,比如居民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资金。”她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管理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王中宁则不同意,“开发商帮你把经营赚钱的管线架好了,你通过管线收了水费、电费,怎么会没有钱维修呢?水电气表的维护是专业经营公司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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