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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管条例听证 五大焦点引发激烈讨论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6-06 08:59

[摘要] 车位“只售不租”对不对?维修基金如何缴,又有谁来管;活期转存定期,可否加入立法?……昨天上午,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举行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业委会、物业企业、供水供气企业、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11位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以及50余位旁听人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D 关键词 物业用房

物业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某小区新建成,有一栋三层楼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中一、二楼为物业公司办公用房,三楼是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由于看到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并不是很多,物业公司觉得该房一年中大部分的时间都闲置是浪费资源,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偷偷将三楼出租出去,做了健身房和棋牌室,仅留了一个建筑面积不足9平米的小房给业主委员会活动使用。业主委员会得知此事后和物业公司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对簿公堂。

今后碰到这样的情况,将很好解决。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并无偿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得转让和抵押。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由此可知,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将物业服务用房拿来出租,也不能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事务。

质疑

物业用房配置标准定得有点低了

修订草案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的性质和用途,这将避免因产权不明和用途多样而产生争议。不过昨天,多位听证陈述人把焦点转向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上。

王中宁建议删除“不低于100平方米”。他抱怨,现在城里人都不愿做保安,只能招外地人,他们来的条件就是包吃住,要安排澡堂、食堂等,现在北京、安徽等地,一个20万平方米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一般都在1000平方米左右。在物管实践中,例如项目10万平方米的小区,开发商如果提供10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其中扣除用于业委会的20-40平方米,物业公司的用房就远远不够。

“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在苏北、苏中、苏南应当有些差异,可以定为千分之四下限,同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房价定位,提倡增加物业管理用房,”东南大学、三江学院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认为。江苏正泰大厦业委会主任陈本林则建议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规定,防止部分建设单位“就低不就高”配置物业用房。

E 关键词 质量保修金

开发商卖房得预交质量保修金

住宅物业的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质量问题引起的。有的住宅入住不久,房屋就出现了质量问题,业主会将这类问题反映给物业,要物业来解决,这也就带来了矛盾和纠纷,因为房屋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是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但是现实情况是在物业交付以后,由建设单位来承担保修责任是很困难的。

因此,修订草案在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设立了新建住宅物业的“质量保修金制度”,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物业质量保修金按照当地个人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相同比例交存,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也可以采用担保方式”。

该资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相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由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此次草案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提出“质量保修金”,周友权认为,有了保修金制度就很好解决了,它减少了业主投诉无门的情况,避免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为房屋质量维修不及时的矛盾。(记者 马乐乐 项凤华 实习生 许文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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